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包括:(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另行商定或确定;(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